家住宁安市石岩镇石岩村的一对姓魏的老夫妻,是一对憨厚朴实的农民,婚后生育二子、二女,长子早年离家在宁安镇工作,次子与二个女儿在家务农,现四个子女均已成家,并已生育儿女。现夫妻二人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由子女向老人支付赡养费,故老人将自己耕种的责任田平分给四个子女耕种,为此引发了子女之间的流血事件。老人将自己耕种的责任田分给四个儿女后,由于老人的土地先前由次子耕种,如今国家又颁布了惠农政策, 不但不收取农业费了,耕种土地国家还给补贴,为此次子不愿意交出土地。四个子女因土地的事情曾向宁安法院宁西法庭起诉,法院判决后,次子还心怀不满,因土地一事与自己的哥哥解下了怨恨。2008年9月27日的晚上终于暴发了流血事件,当日老人的长子领着二个儿子在石岩镇石岩村小五队自家地里收黄豆时,老人的次子和儿子与收黄豆的长子家人发生口角,后老人长子的大儿子手持木棒、二儿子被告人魏某某手持铁锹与手持铁锯的老人次子父子二人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魏某某抢下其叔叔手中的铁锯将叔叔右臂砍伤,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伤。附带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各种经济损失29,000元。
宁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被告人能够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及本案系亲属之间引发案件的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