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执行须知
1、申请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申请人执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属于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盖章。
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公民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3、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须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4、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二、申请恢复执行须知
1、执行案件中止执行、和解执行后申请恢复执行必须到本院执行庭重新立案,申请人无须再交纳执行费。
2、申请恢复执行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原生效的法律文书;
(2)中止执行裁定书或和解协议书;
(3)恢复执行申请书;
(4)恢复执行申请人应先将其提供的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清单到执行庭由主办人确认并加具体意见。
三、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申请执行人应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财产情况并附相应的材料;在本院发出《限期提供财产通知书》后,在限定的期限内无法提供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对本院发出的《财产申报表》应按本院印发的填写须知如实填写,在限定的期限内提交本院;不如实填写或在限定的期限内拒不提交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申请执行费由立案庭通知申请执行人缴交,执行完毕后由被执行人付还申请执行人。执行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执行庭通知被执行人或由申请执行人到本院办公室缴交,执行完毕后再予以结算。
五、执行过程中,对执行到位的标的款,当事人应当面清点。
如一方当事人未能到场,标的款将交到本院办公室,由本院办公室办理收、付款的手续。
六、其他问题
1、执行案件的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 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申请执行的期限
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未按照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3、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4、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
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重新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不能延用原诉讼委托代理书。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委托人应当明确授权内容。
5、申请执行人举证责任和执行风险意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法院民事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对申请执行人的私权进行公力救济的一种途径,执行结果或效果的好坏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即是否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穷尽相关法律措施,仍然无法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变现的财产,案件将依法中止或终结执行。由此而产生的申请执行人实体权益的损失乃市场风险在法院执行程序中的延伸,此种执行风险应由当事人自担。因此,申请执行人应增强风险意识,同时积极配合法院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人自己出面调查有困难的,可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6、中止执行案件及和解案件的恢复执行
案件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书面向原执行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同时提交原中止执行裁定书、原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及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者提供原和解协议及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中止执行案件申请恢复执行目前无期限规定,和解案件申请恢复执行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即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至申请恢复执行日止的时间,和该案件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至最初申请执行日止的时间相加,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的,不予立案。
7、债权申请执行凭证制度
所谓债权申请执行凭证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些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申请执行人制发债权申请执行凭证,用以证明其对被执行人享有未受偿债权余额并重新申请执行的权利。同时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而提起的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债权申请执行凭证制度的好处主要在于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债权人领取债权申请执行凭证后,如果发现新的可重新执行的条件,可以在二十年内依据上述债权申请执行凭证重新申请执行,即可以有效地弥补法定申请执行期限过短的缺陷,也可以督促当事人增强市场风险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