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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诉讼指南

发布时间:2014-05-26 11:17:01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六)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三、行政案件起诉的条件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四、行政案件诉讼时效

行政诉讼时效分为以下几类情况:

(一)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经过行政复议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书或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提出。

(三)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之诉权或起诉期限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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