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老太和周老头是宁安市某村一对农民老夫妻,他们所在的农村人多地少矛盾突出,农村正在掀起出国热,许多农民出国打工,劳务输出都发了财,成了有钱人,有了楼房有了车,过上了城里人的生活,老两口看在眼里急在心中。正在此时,邻村的王某委托同村的李某招工,王某跟老两口说出国去俄罗斯海参崴种菜,挺挣钱的,去不去。老两口说能挣钱就去。接着,老两口不无担心地说,我们俩都五十六七的人了,能要我们吗,来人说要,年龄放宽,工资高,每月2000元,老板负责来回的差旅费,并供吃供住,条件从优,不信跟你签合同。赵老太和周老头满心欢喜,说没成想,老了还发点洋财。2009年3月13日王某委托李某与赵老太和周老头签订了出国劳务协议,王委是甲方,赵老太和周老头为乙方,协议约定:“甲方雇用乙方到俄罗斯种植蔬菜,月工资2,000元整,男女一样,从起身后计算工资,甲方负责乙方出国一切费用(包括路费),甲方不得打骂乙方,不可以无故开除员工,甲方开始给乙方办理手续后不许以任何理由不去,如果不能去俄罗斯包赔甲方一切费用。工作期间不可以装病、私自外出,私自外出造成后果自负。不可以打仗、骂人,听从老板的一切工作安排。回国后甲方一次性付清乙方的所有工资。”协议签订后,赵老太和周老头随王某到俄罗斯种植蔬菜。在劳动中,二位老人勤奋苦干。2009年6月3日,不幸的事情发生了,赵老太在劳动中受伤,但老板不给治病,怎么央求也无济于事,无奈赵老太决定回国治病。但老板王某不让她走,并说要走必须找担保人。被逼无奈书写了担保协议让担保人签字。赵老太于当日与王某签订了担保协议,内容为:“赵老太回国治病,病好后立即返回劳务点劳动,如果不能返回,所需的贰万元人民币由下列人员工资中扣除。(治病时间不能超过30天),担保人周老头、孙某、刘某”。原告赵老太经宁安市中医院诊断,患腰骶关节功能紊乱、脑动脉轻度硬化,赵老太因病未能返回俄罗斯。双方在电话里发生了争吵
2009年10月29日,王某在原告赵老太合同到期马上要回国的情况下,让周老头签扣款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周老头为着急回国无奈与被告又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为:“赵老太出国给本人打工,因事回国,走前立协议,一个月时间不回来,包本人护照费用损失20,000元,由其丈夫周老头工资扣回,之前担保人周老头、孙某、刘某,因原告赵老太没回来,故包赔王某损失20,000元,之前协议照办,赵老太本人工资4,200元,周老头本人工资13,416元,总计17,616元,还欠王某2,384元。王某本人不扣2,384元。周本人同意。”二位老人回国后,经索要被告未支付二原告劳动报酬,双方发生争议。二位老人十分气愤,毅然拿起法律武器,到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宁安市人民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者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劳动者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被告王某雇佣二原告到俄罗斯种植蔬菜,双方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支付二原告劳动报酬。被告乘人之危与二原告签订的担保协议和扣款协议,并非二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违背了公平原则,且显失公平,属可撤销的民事合同,应予撤销。根据公平原则,被告应当给付二原告所欠的工资。被告向本院提供的二原告工资数额,二原告无异议,应以该数额为准。因此,二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动报酬款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被告李某受被告王某委托与二原告签订的劳务合同,应由委托人被告王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李某给付劳动报酬款,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宁安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王某签订的担保协议和扣款协议。被告王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二原告劳动报酬款17,616元。驳回原告对被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双方服判。
接到判决书,二位老人潸然泪下,激动地对法官说,感谢法官为百姓做主,不然就让这些黑心的老板欺负死了。不久宁安法院为二位老人索回了工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