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价高涨的今天,一套房屋带来的利益可能会使很多人动心,有时甚至不惜牺牲家庭、亲情。但是,祖孙之情、父女之情又岂是房屋价值能衡量的。通过此起案件的对比,建议大家在处理家庭纠纷时,要注意方式方法。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无可厚非,但在提出自己的主张时也要考虑亲情的维护、家庭的和睦,以妥善的方式解决纠纷。现在全社会都在大力倡导和谐,每个家庭都是社会的组成元素,只有家庭和谐了,我们的社会才会更美好。
宁宁和安安两姐妹在父母离婚后始终跟随母亲生活,在即将成年时生父因病去逝,两姐妹准备管理一下父亲遗留的财产,但此时两姐妹的伯伯、叔叔和姑姑百般阻拦,剑拔弩张,双方的矛盾到了白热化,一触即发。无奈两姐妹将伯伯、叔叔和姑姑告上法庭。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两姐妹的祖母先于她们的父亲死亡,祖母留有遗产房屋一栋,父亲留有临建房一栋,现均被两姐妹的伯伯、叔叔和姑姑占有,拒绝给付两姐妹应继承的份额。
本案中,宁宁和安安的父亲死亡,其遗产继承即开始,而在她们的父亲死亡之时,她们的祖母的遗产尚未分割,这就符合了适用法定转继承的前提条件。所以,宁宁和安安均有权取得祖母遗产的合法继承权,故宁宁和安安在其父亲去世后有权获得转继承的权利。
宁安和安安的祖母生前未留有遗嘱,对其遗产依法应适用法定继承。她们的父亲死亡之后,应依照我国继承法律规定,依法适用转继承,依法继承其父应继承祖母的遗产份额。法院判决,宁宁和安安的伯伯、叔叔、姑姑给付两姐妹应继承祖母房屋的份额的价款;父亲留有的临建房归宁宁和安安所有。
案件虽然有了结果,但因为一套房屋导致亲属反目,家庭失和真是得不偿失。
被继承人死亡时,必须是生存的继承人才有继承权利能力,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是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对遗产的权利是体现在应继承的分额上,而不是体现在对具体遗产的所有权上,这时如果继承人死亡,因其已无权利能力,自然不能直接承受遗产。对其遗产的份额由何人承受就成了一个法律需要回答的问题,这就是继承法上的转继承问题。转继承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上都有规定,我国继承法没有明文规定转继承,但在现实中存在这种现象,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也确认了转继承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这一司法解释,是我国承认和保护转继承权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