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是宁安市沙兰镇永明村朴朴实实的农民,党的惠农政策鼓励农民植树造林,建立绿色银行。他看好了这个商机,准备多购买些树苗栽到地里,几年后就能够大见成效,既为祖国作了贡献,又致富了自己的小家庭。他对植树致富抱着很大的希望。怀揣着这个梦想,他于2009年5月15日,来到尚志市亚布力镇一心村农民刘某处购买15万段小城黑杨树段树苗,当时就交给刘某购苗款7000元。2009年5月18日晚被告刘某雇车将杨树段树苗送往曹某处,曹某于2009年5月19日凌晨1时收到杨树段树苗。曹某收到杨树段树苗后进行了浸泡,并于2009年5月20日雇人扦插,至2009年5月25日发现杨树段树苗几乎没有成活。2009年5月27日经宁安市林业局林木种子站鉴定:宁安市沙兰镇永明村曹某自尚志市亚布力镇一心村刘某送来的15万段小城黑插条在运送到沙兰镇前因严重失水,产生生理干旱,致存活率不足1%。曹某为经营杨树苗承包土地1.5垧,花去承包费7500元,拉树苗运费800元,雇工扦插、灌水又花去人工费2400元。
为此,曹某多次找刘某交涉要求赔偿未果,无奈便拿起法律武器走进了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退还购苗款及赔偿相关款项合计19,738元。但刘某一口咬定曹某所说的不是事实,其提供的杨树苗是好苗。杨树苗没有成活是因为天旱及原告栽树苗后不浇水造成的。不同意曹某的诉讼请求。今年7月13日,宁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双方就原告购买被告的苗木,扦插后死亡的原因和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成为本案争议焦点。原告当庭提供了合同书及收款凭证、土地承包合同一份、张某等30人书面证言、吕某证言一份、宁安市林业局林木种子站技术鉴定书一份等相关证据。证明被告给原告送去的15万杨树段严重失水,存活率不足1%,及原告的经济损失,包括原告为经营杨树苗承包土地1.5垧,花去承包费7500元,拉树苗运费800元,雇工扦插、灌水又花去人工费2400元,为诉讼花去车费2000元,复印费38元。
宁安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杨树段树苗买卖合同,原告预付了货款,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树苗,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依法律规定,出卖人应对出卖的货物质量负责,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退货或返还货款及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杨树段树苗,经鉴定严重失水质量不合格,是导致扦插后死亡的原因,因此,原告请求给付树苗款、运费、承包地款、雇工费及为诉讼花去的车费、复印费等经济损失属合理诉求,应予支持。被告辩解是原告管理不善造成树苗扦插后死亡无证据支撑,其主张不予采纳。原告插苗死亡后种植了黄豆,因已过季节无成熟的收成,对此不予考虑。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刘某给付原告曹某购苗款7000元,树苗运费800元,土地承包费7500元,雇工费2400元,诉讼车费2000元,复印费38元,合计19,73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3.45元,诉讼保全费220元。2010年9月30日,向双方送达了判决书。
曹某对宁安法院万分感谢,总算是出了一口气,讨回了公道,这回再买树苗可得睁开眼睛了。法官提示,买树苗要亲自验货,装车,押运到家,防止卖主掉包。有了纠纷及时进行鉴定,防止错过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