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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抢车位起纠纷 故意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0-11-11 09:49:53


    近日,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男,1975年出生,个体司机。2010年4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宁某在宁安市东京城镇火车站停车场,因停车位置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徐某用拳头击打宁某头面部,并用脚踢宁某腹部,造成宁某轻度颅脑损伤;脑震荡、头皮挫伤;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弯曲。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宁某鼻部所受损伤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于2010年4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民事诉讼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即由被告人徐某赔偿被害人宁某各种经济损失2.5万元(已给付)。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当庭能够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属初犯,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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