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李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男,1972年出生。2009年10月16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一辆重型解放牌普通货车,沿宁奋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至宁安市卧龙乡爱林村村南下坡处时,与爱林村村民王某驾驶的无号牌284型拖拉机发生刮蹭,造成拖拉机内乘车人爱林村村民被害人关某和施某二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告人李某继续驾驶车辆前行,当车行至卧龙乡勤劳村东侧时,被闻讯赶来的爱林村村民齐某等将车辆拦截,随后宁安市交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将肇事车辆扣留。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关某所受损伤为重伤;被害人施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即由被告人李某与肇事车辆所有人刘某赔偿被害人关某各种经济损失 85,000元(已给付);赔偿被害人施某各种经济损失1,300元(已给付)。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当庭能够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