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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咬人纠纷和平解决

  发布时间:2010-11-11 09:45:54


    2010年9月13日5时许,魏某沿所居住的宁安镇利民村外的火车道向北散步,当行至邻村外鱼塘附近时,被齐某、张某夫妇饲养的三条狗扑倒、咬伤。后被村民何某、李某送至家中,又被送到医院治疗。出院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达成协议,遂起诉至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齐某、张某称原告是在2010年9月13日被狗咬伤,而被告饲养的狗事发时并不在鱼塘,9月20日才牵回鱼塘,在时间上不符。并且原告在事隔三日后即9月16日下午才找被告。被告知道此事后,到医院看望了原告,当时原告称出事时只有自己在场,现在原告又提出有二名证人在场,其所述事实前后矛盾。被告家饲养的三条狗都是大狗,如果是被告家的狗咬伤的话,不可能只咬原告的脚脖子一处。经庭审调查,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动物(狗)的饲养人,应妥善进行管理、看护。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被告对其所饲养的狗管理不善,将原告咬伤,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被告对数额无异议,经法院审查属合理的费用支出,对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放弃要求被告给付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是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合理处分,法院予以认可。被告辩称其所饲养的狗在原告被咬伤时未在鱼塘,因原告提供了二名证人证实救助其被咬伤的过程,而被告的抗辩理由,没有充分的证据佐证,所以,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判决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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