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普法天地 -> 以案说法

父拒不支付抚养费 儿将其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0-11-10 15:23:49


    原告父母于2007年6月13日在宁安市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400元,至原告参加工作时止。但是,被告自2007年12月起不履行协议,拒不给付原告抚养费,拖欠2007年12月至今的抚养费共计13,200元。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承担原告的抚养费,并清偿拖欠的抚养费,以及给付原告今年的教育补习费764元。被告承认上述事实,但表示其得了肺结核病诱发糖尿病,工作受到了影响,自2008年1月份办了病退,由于经济收入发生了重大变化,且病情非常严重,所以停止支付子女抚养费、教育费。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实际情况确实发生了变化,并非恶意拖欠抚养费。因此法院耐心细致的做了双方的调解工作,原、被告最终达成和解:降低被告支付抚养费的标准,延期给付拖欠的抚养费及教育补习费。至此,父子俩重归于好,化解了一场家庭矛盾。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