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农户购买农药喷洒在自家蔬菜地里后,却发现种植的圆葱、大蒜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甚至绝产。出售农药商家赔偿八原告将近20万元。近日,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八原告在被告关某的农药种子商店购买某农药,施用除草后,第二年发现种植的圆葱、大蒜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甚至绝产。经当地农业执法局委托有关专家鉴定,八原告的圆葱田所受损害为施用该农药产生的药害,八原告损失达18万元。被告称当时商店已经转让给他人经营,并且八原告施用农药不当造成损失,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然提供证据证明了其农药种子商店在转让他人期间出售的该农药,但转让后商店的名称并未变更,对外仍由登记的业主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关某赔偿八原告经济损失共192,892元。经过法官耐心的解释和说理,被告表示服从判决,尽快赔偿八原告损失,保证八农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