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不断加剧,养老院所发挥的作用逐渐凸显,它能为空巢老人提供必要的身体护理和心理关怀,提升老人生活幸福感。
那么问题来了
老人在养老院里发生矛盾
甚至出现健康权的纠纷
谁来承担责任呢?
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在2023年10月12日,在某养老院内,杨某(82岁老太)与张某(98岁老太)因上厕所不关门的问题发生口角,后双方撕扯至摔倒在地,造成杨某右股骨颈骨折。2023年12月2日,杨某之子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于12月3日前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股骨颈骨折、陈旧性肋骨骨折、支气管炎、低蛋白血症、急性出血性贫血症,共住院22天。
经鉴定,杨某右股骨胫骨折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达伤残九级。伤后需一人护理120日,伤后120日内需增加含钙高、含铁高、含蛋白质高的营养饮食。
后杨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养老院赔偿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3 652元,养老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一场口角引发的矛盾纠纷,三方当事人各执一词。
原告杨某主张:自己在养老院与张某因上厕所不关门发生口角,被对方殴打,造成右股骨颈骨折等多处受伤入院接受治疗。养老院未将杨某及时送医,因饮食、处置不当造成杨淑玲肺炎、低蛋白血症、急性出血性贫血。张某、养老院应一并承担责任。
被告养老院主张:杨某和张某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应预见打架会造成损伤,应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两位老人打架造成的损害与养老院无关,养老院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张某主张:杨某主动挑衅,不同意赔偿。
承办法官乔巨国受理该起案件后,亲自到现场调取当天监控录像,还原事实真相,并查阅人民法院案例相关案例和法答网相关答问作为参考。乔巨国法官认为,杨某与某养老院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形成养老服务合同关系。养老院应依照合同约定对杨某提供安全保障义务。但杨某和张某在楼上发生争吵时,养老院未能及时制止,导致事态扩大,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养老院存在过错。杨某的子女得知老人受伤后未及时将老人送往医院治疗。通过监控视频看到杨某主动引起争吵,对本次伤害有一定的过错,张某动手直接导致王某摔伤,责任较大。最终,判决养老院赔偿杨某合理损失的30%为29146.69元;张某赔偿杨某合理损失的40%为38828.93元;杨某自行承担其合理损失的30%。
判后说理
为了实现“纠纷到我为止”,判决后,乔巨国法官带着找到的人民法院案例库的相关案例,对三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判后答疑。同时建议养老院以后要尽到对老人安全保障义务,尤其是发现老人争吵,要第一时间在现场制止,避免老人发生肢体冲突。如果老人发生肢体冲突受伤,要第一时间通知家属并送到医院进行救治。听到乔法官的释法说理,养老院明确表示服从判决,杜绝以后类似事故发生,杨某和张某看到人民法院案例库的相关判例,对判决也表示理解,至此,案结事了,三方握手言和。
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亦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养老机构要提高管理能力,重视老人的情绪及健康,保护好养老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子女将老人送到养老院并不是“一劳永逸”,要常去看望老人,了解老人的身心健康状况,空闲时多与他们聊天、陪他们解闷,切实履行好监护责任,让每位老人都能安度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