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安市人民法院东京城人民法庭调解一起因买卖牲畜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争执一年之久的纠纷经过法庭干警两个工作日的努力得以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面对纠纷的解决意见脸上露出了微笑,称赞说“人民法官就是办法多”。
3月11日下午,宁安市东京城镇某村的村民董某来到东京城法庭,要求起诉同村的被告蒋某。据董某诉称,2009年4月份,董某在蒋某处购买仔猪50头,每头价格470元,共给蒋某购猪款20000元,尚欠蒋某3500元。自第二天起,董某买来的猪不断死亡,经与蒋某协商,蒋某同意按原价格购回仔猪。于是自2009年4月23日,蒋某从董某处拉走仔猪27头,24日又拉走9头。但蒋某拉走36头猪后拒不给付仔猪款,现在要求蒋某给付猪款16920元。当法庭的关法官了解这一情况后,经调查得知双方当事人因为买卖仔猪一事已经争执很久,此纠纷经该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及东京城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调解都没有解决,双方情绪很是激动。关法官立即驱车到该村,经村民指点找到了蒋某。蒋某一肚子的委屈,说当时是董某求自己在外地给捎回50头仔猪,将猪付给董某后,董某称猪有毛病,有的已经死亡,求蒋某给卖一些。因为都是同村村民,蒋某就从董某家第一次拉走27头,雇车到牲畜市场没有卖出。第二次又雇车从董某家拉走9头,也没有卖出。所拉出的猪因有病,蒋某给猪治病花销两千多元,加上车费及董某欠的猪款,自己损失了6000余元。关法官感觉到此案不能给蒋某送传票而匆忙解决,就到村委会领导家及东京城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处了解关于本案的情况。经过一天的工作调查,最终决定将双方当事人于次日请到法庭。
3月12日上午,原告董某和被告蒋某都来到了东京城法庭,原告诉说被告所卖的猪有毛病,可能是猪本身就带猪瘟细菌,所以猪不断的死亡,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卖给原告的是健康的猪,猪在原告家传染上猪瘟,被告拉走的36头猪是病猪,被告不应给付原告猪款。关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解释说,目前我国,至少我们地区还没有对牲畜的买卖进行专门的检疫,也未制定符合地区实情的检验标准。就是在牲畜市场买卖牲畜,也都是评眼力,如果所买的牲畜几天内发生疫情,很难提供证据证明买卖时牲畜的好坏。双方作为同村村民,应当以情谊为重,不能因此纠纷而影响今后的感情。虽然现在很难鉴定,甚至无法鉴定双方当事人买卖时猪的健康状况,但双方应当平心而论,谁受到损失都不愿意。被告称卖给原告时的猪是健康的猪,但也不能因此推断从原告家拉走的猪就是有疫情的猪。这件事情的发生双方都不是故意,现在追查猪的病情起因已经不客观,因此在双方都无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视为被告卖给原告的猪是健康的猪,被告从原告处拉走的猪也是健康的猪,这样对双方都公平。被告扣除原告所欠的3500元和治疗猪的费用后,应给付所拉走猪的猪款。直到下午三点多,关法官为了这起纠纷一直在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被法官的工作热情所打动,原告董某和被告蒋某对关法官的明理释法工作进行了分析,也明白了原告既然提供不了猪有病的证据,相反,被告也提供不了所拉走的猪有疫情的证据,按照关法官的调解方法,对双方当事人都很公平。因此,双方当事人在关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达成了协议:由被告蒋某一次性给付原告董某损失补偿款6000元,被告放弃原告未给付的3500元购猪款,被告自行承担给猪治病的费用。此协议一经达成,双方当事人就握手言和,已经争执一年有余的同村村民终于能够舒心和气地进行交流了,双方都佩服关法官的办案能力和工作热情,也同时被法官的敬业精神所感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