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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胆大妄为见谁都打 受刑追悔莫及方知犯傻

  发布时间:2010-03-17 09:51:02


    近日,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洪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9年12月25日晚8点,洪某同朋友王某酒后到歌厅唱歌。王某滑倒将头磕出血,洪某陪王某到宁安市某医院包扎。已经处于醉酒状态的洪某误认为医院煎药室的门是厕所门,因没有推开而将门踢破。医院工作人员关某问其为何踢门时被洪某殴打。宁安市公安局宁安镇第四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让洪某上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洪某在车上不停地吵骂,民警刘某制止时,洪某突然搂住刘某的脖子,用拳头击打其面部两拳,用脚连踢其左腿,造成刘某鼻骨骨折,左膝外伤半月板损伤。经法医鉴定,均构成轻伤。公安机关对洪某予以刑事拘留。酒醒后洪某追悔莫及,自愿赔偿民警刘某医疗费等各种费用27,000元,赔偿医院煎药室门损失费5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洪某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其案后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人们应当从洪某的身上吸取教训,饮酒要适量,酒后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应有的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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