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安市人民法院东京城人民法庭副庭长金尚哲通过调解,化解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在相互理解的情况下一同到饭店吃饭合好,双方当事人对金庭长的工作给予了较高的评价。
2010年3月11日,家住宁安市马河乡某村的孔某(女)和其母周某来到东京城人民法庭,要求起诉立案。据孔某、周某反映,2009年11月27日14时,同村村民刘某(女)的父亲与周某因琐事发生了口角, 15时许刘某的母亲宋某与刘某以宋某受伤为名到原告家索要医疗费。来到周某家双方遂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宋某带来的狗就咬周某,周某就骂狗,刘某听到周某骂狗便张口骂周某,然后又上来殴打周某,孔某要拉仗,宋某又上前打孔某,刘某也上来打孔某。孔某、周某受伤后在宁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和牡丹江红旗医院住院治疗,共花销医疗费10087.98元。现在要求刘某、宋某赔偿孔某、周某所花医疗费及误工费3000元、护理费1312元、伙食补助费480元、交通费294元、鉴定费410元、营养费1000元。金庭长了解了此情况后,感觉到村民之间因小事发生纠纷,双方已经相互侵害,如果此案件匆忙判决,只会让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愈演愈烈,不利于双方纠纷的解决,更不利于社会稳定。金庭长到当地派出所经调查了解本案事实是:2009年11月27日15时许,马河乡某村宋某与女儿刘某到周某家向周某要医药费。为此事周某与宋某发生口角。随后周某与刘某相互厮打,宋某与周某的女儿孔某相互厮打,后被拉开。随后双方均因伤治疗。金庭长将双方当事人传唤到法庭,根据调查了解的事实向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释明双方当事人在此次纠纷中均有过错,并且双方当事人都不同程度的受到人身损害。双方均为同村村民,如果双方不能互相理解,就会产生更大的仇恨,以后避免不了还会发生纠纷。作为同村村民要相互理解、相互退步,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金庭长的耐心工作下,双方当事人理解了对方,都是因一时冲动才酿成了祸端。金庭长对双方提出的损失进行了细致的计算,除去双方同意相互抵销的部分,经调解由刘某、宋某给付孔某、周某人身损害赔偿款12000元,诉讼费用由刘某、宋某负担。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后邀请金庭长一同到饭店吃饭,金庭长告诉他们:“处理案件是法官应当做的,但同当事人去吃饭是违反“五个严禁”的,我们有纪律,所以不能去,请你们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