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等23人系宁安市宁西乡的村民,2009年5月将玉米卖给被告牡丹江某米业公司,被告收购时承诺收购结束即付款。后因资金紧张,分别给原告出具了的欠据,合计欠玉米款27.43万元,约定2009年10月末还清欠款。还款期满后,被告无力偿还,原告等23人因春耕在即,无钱购买种子化肥,情绪特别激动,多次到宁安市政府上访。
2010年2月25日原告等23人起诉到法院,立案庭立即指派办案法官,经调解得知,被告米业公司系市政府重点扶持的企业,因企业上马新项目,流动资金周转困难,现无法立即偿还原告等人的欠款。但春耕在即,解决原告等人的春播农资问题迫在眉睫。
本案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如果单纯机械执法,该案一判了之即可,但这样不能从根本解决原、被告的矛盾。且判决后,原告等人的春耕农资需强制执行才能解决,一方面会影响原告的春播,另一方面,强制执行被告的财产可能会影响新项目的进行,阻碍企业的发展。怎么做才能既解决原告的燃眉之急又不让被告雪上加霜,办案法官苦思冥想后找到了办法:被告米业公司从农资部门赊购原告春播所需种子化肥抵顶原告的部分欠款,先保证春耕正常进行,剩余欠款双方约定还款计划。
办案法官的意见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调解达成协议。办案法官用自己的行动响应了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所说的“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