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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再婚拒增抚养费 法官断案连结骨肉情

  发布时间:2010-03-10 15:19:30


    日前,宁安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是一名初一学生,其父母于2004年离婚,李某由其母抚养,其父每月给付李某抚养费300元。2010年3月5日,李某以自己已进入初中学习,各项费用均大幅上涨,其父给付的抚养费已无法满足学习生活为由,要求其父每月增加抚养费至600元。

    按照法律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开庭审理后,承办法官秉承“调解优先”的原则给双方做调解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法官先给被告做工作,向他讲述了其子目前的生活状况,告知被告其子已就读初一,每月各种费用高达数百元,孩子的母亲没有固定工作,四处打零工,每月只有五六百元的收入,为了保证孩子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希望被告念及父子之情给予李某更多的帮助。随后,法官又给原告做调解工作。告知被告现已再婚并生育一女,被告每月仅有一千元工资,收入有限,全家生计只靠他一人承担,家庭负担较重,希望原告方可以考虑到这些情况,适当减少抚养费数额。承办法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实实在在地为当事人考虑,最终让双方当事人感到了法官的用心良苦,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每月增加抚养费至400元。至此,该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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