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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双方激烈冲突 法官调解化解纠纷

  发布时间:2010-03-09 13:58:28


    日前,东京城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付出很大的努力,使双方当事人由激烈争吵甚至以人命相威胁到握手言和,维护了辖区的稳定,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家住宁安市东京城镇的李某(女)带其女儿付小某到东京城镇个体诊所岳某处看病,岳某对付小某进行了诊断后用药治疗,两天的治疗导致付小某病情加重,患者感觉到眼睛视力下降,伴有不适感。后李某领付小某到牡丹江市医院住院治疗三十余日,花销医疗费上万元。治愈后李某领付小某到东京城法庭提起诉讼,并带有鉴定书一份,其内容是付小某的眼部不适与岳某给付小某所用药物有关。法庭受理案件后,岳某对鉴定程序及鉴定结论有异议。法官遂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牡丹江市司法鉴定中心做鉴定,鉴定结论是岳某对付小某所用药物与付小某在牡丹江市医院诊断的双眼球视神经炎无因果关系。前后相互矛盾的两份鉴定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双方当事人的胜败地位发生了转换,当双方当事人了解了鉴定结论内容后,原告付小某的父亲付某情绪激动,认为是妻子领其女儿就诊不慎导致损害的发生,扬言如果不能胜诉,就与妻子离婚,并且以命向被告岳某求偿。法官了解到本案当事人情绪的特殊性,没有匆忙开庭判决,而是及时做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工作,向原告释明,前一份鉴定系原告自行委托鉴定,不符合法定程序,如果按照后一份鉴定结论处理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支持。又向被告做思想工作,虽然鉴定结论对被告有利,但被告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如果原告不能胜诉,原告可能会对被告实行过激行为,不利于双方的纠纷处理,更不利于社会稳定。经过法庭工作人员的努力工作,最终达成协议,由被告给付原告二千元补偿款。

    一起看似简单的民事纠纷,如果法官运用法定程序匆忙判决,就会导致当事人的强烈不满,使其纠纷不能彻底解决。但此案经过法官努力,真正达到了明法释理、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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