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一个春天的晚上,李老汉从自家的土地里耕作回来,到了村头的王某家,此时,肩上的农具有如千斤压顶,干了一天农活的李老汉实在挺不住了,于是,放下农具,走进王某家,对王某说:“我的农具放在你家吧,我扛不动了,明天早上我下地时来拿。”王某答应了,将农具放在院子里的三轮车上。哪知,第二天李老汉来取农具时发现,王某家院子里的三轮车不见了,放在车上的李老汉的农具也随车而失。后经查,该车及农具的丢失是由于小偷撬锁后进入院中实施的盗窃行为所致。可李老汉认为,我把农具放在王某家保管,王某应当保证他的东西的安全,如今造成了农具的丢失,王某应当承担由此给李老汉造成的损失,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解决。
【问题】
王某是否应当承担李老汉的农具丢失损失。
【分析】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它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李老汉将农具放在王某家并说明在第二天来取以及王某答应的行为具备了保管合同的成立条件。在王某答应替李老汉保管接过农具时起,保管合同成立。双方受法律关于保管合同方面确定的权利义务的约束。
从案情中我们可以看出是双方没有关于保管费用的相关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因此,本案中李老汉和王某的保管合同应当是无偿保管合同。
而无偿保管合同对被保管物的丢失有何规定呢?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不责任。”可见,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仅对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丢失的后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的三轮车丢失是由于小偷的撬锁盗窃行为造成的,王某将自己的三轮车及李老汉的农具锁于自家院子中,已经尽到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在此过程中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形,因此,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王某不应当对李老汉的丢失农具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保管合同分为有偿保管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保管费用的,属于无偿保管合同。二者在权利义务方面是有区别的,有偿保管合同对有一般过失的就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而无偿保管合同仅对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当事人应注意以上两种保管合同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