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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形色色活动费 哄你骗你没商量

  发布时间:2009-08-10 14:08:25


    改革开放的大潮,把中国人从计划经济社会带入市场经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表现得越来越突出。有人形容行业不正之风: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乱办事。但我们在本文中要谈的是并不是行为不正之风,而是社会不正之风,有的人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没办成事,但将办事的钱入了私囊,不肯退还,这种情况并非鲜见。诸如此类的一些纠纷必然要反映到法院审判中来。几年来,我院审理了多起此类案件,这些案件受害人大多数是为办理上大学、当兵、就业、出国、招婚、调动工作、升迁、承包、办驾照等等。将所谓的活动费交给了承诺办事的人,承诺办事的人未如期办成要办的事,当受害人向其要钱时,办事人称钱已花出,不予返还,或明确表示不予返还,好钱成了肉包子打狗一去不回。诸如此类的纠纷受害人有的到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对有的案件认为构成诈骗按刑事案件处理;有的案件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当事人便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也有的未经过公安机关处理,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笔者就宁安市人民法院近十年来办理的“活动费”纠纷案件进行了统计,共32件,共分为十种情况,现介绍给读者,希望能够成为一面镜子,增强自护能力,免遭经济损失,当遇到此类问题时,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以为男女青年办理征兵指标为名而收取“活动费” ,兵未当成,活动费没了影,双方发生纠纷。

    李某原是某部队的一名干部,复员后免不了同亲属朋友谈及征兵的事,他夸下海口能给男女青年办理征兵手续,只要肯花钱就能办成。小白姑娘闻听此言信以为真,同父母学说了此事,父母赶紧凑了1万元钱,由小白姑娘交给了李某。尔后的时光里,左等右等,左催右催,李某总是说钱已交给部队的某领导,你再等一等,结果等得黄瓜菜都凉了,只是有花无果。小白姑娘如梦初醒,只身来找李某要钱,李某百般推拖,就是不肯退款,而且还使起横来,说“你再别找我要了,我已经交给别人了,你找他要吧”。无耐小白姑娘将李某告上法庭。法庭经审理后判决李某立即还款。最终钱归原主了,但小白姑娘至今想起这件事,心里还隐隐作痛,那女兵之梦象虚无飘渺的雾,离自已越来越远。

二、以为初、高中在校生办理大学学籍为名,收取“活动费”,受害学生大学梦未圆,鸡飞蛋打。

    小刚在高三就读,因沉迷网络游戏,他的学习成绩并不理想,他深知考大学无望,但他也很想上一个体面的大学,走出校门能被人瞧得起,毕业后能找一份工作。他的父母经人介绍同一位据说能办理在校生提前上大学的 “能人”李某认识。这个人自称同吉林某大学的领导关系密切,只要家长肯拿钱,他就能办成学籍。小刚按李某的要求让父母很快借够了5万元钱交给了李某,李某承诺,不出一个月肯定马到成功。但一个月很快就到了,小刚与父母去找李某,李某说再等一个月,差不了事。又过了一个月后,小刚又去找他时,他躲了起来,人去楼空。小刚心想其中有诈,就跟父母说恐怕是上当了。父母一听如五雷轰顶,就去找李某要求退款,找了一个多月,终于堵着了李某。李某无耐给退了一半钱,另一半死活不退,称给小刚办事花了。小刚闻听此言,真不知如何是好。父亲找到李某说:“你不给,我上法院告你去”。李某回敬说“你告也告不赢”。小刚和父亲怒上法庭,递交了诉状,状告李某骗钱不还。法院经立案、开庭审理,最后判决李某返还该款,并扣押了李某家的房产,最后为小刚索回了此款。小刚不再相信这些“学托”,经努力学习考取了别的大学。

三、以为年轻人谋职为名,收取“活动费”,工作无影,钱也无踪。

    小胖中学毕业后一直未找到正式工作,到处打工,后来帮亲属开饭店,恋爱后,对象小玉总嫌小胖无固定工作,小胖对此很苦恼。一天小玉对小胖说,她有个亲属老崔能为小胖解除后顾之忧。小胖拿出1.5万元交给老崔,老崔说办着看吧,并说他同学能给落实工作。可钱出了手,事一直无头无脑,据小胖了解,象他这样条件的人想安排到机关和事业单位是不可能的。后经小胖追问老崔,到底能不能办,老崔不置可否,并说这年头办事哪有这么容易的。小胖急了,都一、二年了,办不了就说痛快话。那人说暂时办不了,你再等等。不久小胖和小玉终止了恋爱关系,小胖向小玉的亲属老崔要钱,老崔东者西者,就是不给,后来又说为小胖办事花了不少钱,不给退钱。小胖一气之下把老崔告上法庭,法庭判决小胖胜诉,小胖依法追回了这笔款。小胖对老崔说,我上法院告你算是便宜了你,我要上公安局告你诈骗,你就得蹲监坐狱,在里面呆个十年、八年的,老崔也着实吓出了一身冷汗。

四、以为人办理出国手续为名,收到“活动费”而未兑现,手拿巨款不退还,受害人求告无门,走进法院大门。

    一群高三应届毕业生,由于学习成绩不理想,想走捷径,一步到位,直接到国外留学,将来渴望有绿卡,或回国后好找工作。他们见广告写有德国某公司承诺每人需交5万元,既可办理去德国手续字样,这群学生动心了,家长也动心了,纷纷前去交了5万元左右的手续费。这些收款的人都是本地人,收条上也是这些人签名。钱交了后,所谓的外国中介公司没有兑现承诺,有的未办成出国的手续,有的出国了,到了德国只是上了语言学校,根本没进大学校门。受害学生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只好打道回国,这群学生钱花了,事未成,心理难平衡。他们深知,这是父母的血汗钱,不能白扔。上当受骗了,到底该诈办,大家选择了报案。但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不够刑事诈骗罪,无耐,大家纷纷到法院起诉要求退款。经法院审理查清事实后,认为这家公司是外国公司,未在中国注册,所签的出国留学合同无效,且该公司未兑现广告中的承诺,属于欺诈行为,判决退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这群学生接到判决书后心里舒坦多了,总算讨回了公道,不然总背着包袱,日后学习、工作都受影响。出不了国,留不了学,还是面对现实吧,在国内上大学吧。还有相似的案例,有人称能办理出国留学、出国打工手续,结果没办成,也有的办的护照、签证,经检验,证都是假的,根本出不了国,有的到海关就给扣下了;还有的收了活动费,什么手续也没办,不给还钱。因此,也都纷纷起诉,最终索回了所交款。

五、为了托情办事,收了“活动费”后,又未办成,钱给花了,经索要,拒不返还,双方翻脸,官司打到法院。

    魏某要办驾照,与朋友闲聊时提及此事,其中有一个朋友说他认识个朋友交际广,有能力能办此事,于是就把这个叫黄某的能人请到饭局,酒过三巡菜过五味时,谈到了此事,黄某满口应允,办个驾照没问题,我已给别人办了好多了,既不用考试,又省钱,能比别人少花几百元。小魏听黄某一忽悠就信以为真了,当场交给黄某2500元,黄某应允不出一个月保证搞定。结果一个月、两个月、半年过去了,仍没有结果。当小魏每每追问,黄某总是推拖唐塞,小魏对黄某失去了信任,不再抱任何希望,就向黄某要钱。黄某称该款已被其花掉了,暂无钱可支,小魏才觉得上当受骗了,只好诉诸法律,最后黄某退回了该款。

六、为他人调动工作岗位攀高枝而收取“活动费”,结果事与愿违,双方发生纠纷。

    小赵是一名小学女教师,是正式的工作,但她对教师这一职业并不热爱。有人介绍说,你人才出众,又有文凭,年轻貌美,只要你出钱就有人能给你调到一个大城市里的好单位去工作。你的年龄、学历、面貌、工作经验都符合条件。小赵听后,怦然心动,她给办事的张某拿了2万元钱,张某表示肯定能办成,办不成退款。可是一天天等下去,总是没有结果。突然有一天公安机关找她调查此事,她才恍然大悟,原来是个骗局,后来小赵起诉到法院要回了2万元活动费。

七、以招工为名收取活动费,工没招成,收的钱也未退,受害人起诉到法院。

    夏某和史某以国家某安全局招工为名,通过熟人联系了几名女青年,向每人收取了费用1—2万元活动费,并对招工人员进行了审查和培训。这些女孩辞掉了原来的工作,一心到新的国家重要部门某局上班成为一名正式的国家干部。可经过一番折腾,又是培训、又是实习,但事实上,招工的事子虚乌有,最终包子露了馅。女孩子向夏、史要钱,他们就是不退,并说要钱没有,要命一条,可折腾来折腾去,女孩们怒上法庭。经过法庭审理,查清此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夏、史二人返还该款,并赔偿相应损失,为女孩们讨回了公道。

八、以介绍婚姻为名收取“活动费”,结果是鸡飞蛋打,索要介绍费时,双方红了脸,对驳公堂。

    小张因家庭条件不好,都已年过而立之年了也未找到称心如意的对象。听朋友谈起婚姻介绍所,便抱着希望来到某婚姻介绍所,并进行了登记,交纳了介绍费500元,该婚姻介绍所承诺:如婚姻介绍成500元不退还,如介绍不成只收工本费20元,剩余480元退还。不久后,婚姻介绍所真给小张介绍了一女青年,但双方只见了一面,没说几句话就拜拜了。之后婚姻介绍所再也没有音讯。半年后,小张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王姑娘,双方情投意和,喜结良缘。婚后,小张突然想起婚姻介绍所还欠他480元介绍费的事,便找到婚姻介绍所索款,婚姻介绍所拒绝给付,还说:“反正你也没有证据,爱哪告哪告。”小张真是憋气又上火,有理没证据无处诉冤,没成想这红娘也骗人。

九、以介绍涉外婚姻为名,收取介绍费,婚姻未成,出国婚嫁无望,钱也泡了汤。

    李某离婚后,经济无着落,听说涉外婚姻好办,便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中介人黄某,黄某称能给李某介绍一日本籍男子,但年龄偏大一些,李某表示,年龄偏大一些也无妨,只要能出国,能摆脱贫困,过上好日子就行。黄某向李收取了3万元介绍费,便石沉大海,经李某多次找黄某说事,黄某回避不见,李某一气之下将黄某告上法庭,要求退还中介费,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十、以代为他人托人打官司为名,收取了活动费,事后发生纠纷。

    刘某因他人欠其款,多次索要也未偿还,眼看债务人就要变买财产卷款而逃,很是着急。胡某得知此事,便找到刘某,承诺:“你拿2000元活动费,我保证给你打赢官司,还能把欠款给你要回来。”刘某的案件起诉后经法院审理,很快作出了判决,支持了刘某的请求,法院并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避免了债权的流失。事后,刘某认为,此案全是法院做的工作,而非胡某的功劳,胡某根本未起到任何作用。当刘某向胡某要那2000元钱时,胡某说,都当活动费花了,不但拒不退还,还嫌活动费少,还要向刘某要钱。因当时未打条,刘某因无证据,也无可耐何,真是哑巴吃黄莲有苦说不出。

    在当前社会中经常出现上述十种情况而产生的“活动费”纠纷。某些人在急于办成某事心态的驱使下,会寻求一些非正常的手段来实现某种愿望。有些人正是利用他们的这种心理来借机捞好处,甚至通过虚构某些“特殊人物”或“特殊关系”或吹嘘自己有多大能量、本事来诈骗他人的钱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司法机关应当按照案件性质的不同加以区别对待。对于那些达到行政或刑事违法程度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或刑事上的制裁。而对于普通的民事违法案件,司法机关在处理时也应当注意区别各方的具体责任,应当充分地行使对民事受害人的保护和救济职能,积极帮助其恢复受到损害的权利。当然,对于某些民事被害人的主观过错,也应当进行一定的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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