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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定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时,在本院第二公判庭公开审理张波、吴双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发布时间:2015-11-13 08:44:27


宁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定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时,在本院第二公判庭公开审理张波、吴双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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